为保障会员(「个人资料于会员帐号註册页面填写」,以下简称甲方)使用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厂商资料如下标示,以下简称乙方)提供之「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或自製营运手机连线游戏」(以下简称本游戏)服务的相关权益,请于註册登记使用本游戏之服务前,详细阅读以下规定。
乙方资讯:
名称: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https://www.so-net.net.tw/
客服信箱:service@so-net.net.tw
代表人:永田博丈
公司代表号:(02)26553551
第一条 游戏服务之申请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键,即表示甲方已经详细审阅并瞭解本合约书的所有条款达三日以上,并愿意完全遵守本契约书与本游戏相关之游戏管理规章、规则。
游戏服务之申请,若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并应于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阅读、瞭解并同意本契约之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契约条款变更时亦同。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键后,即推定其法定代理人已同意遵守本契约与本游戏相关之游戏管理规章、规则。
第二条 合约书适用之范围
乙方提供甲方「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或自製营运游戏」手机连线游戏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甲乙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书条款之约定订之。
第三条 契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2. 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规章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第四条 服务范围
本契约书所提供之服务,係由乙方提供网路伺服器,供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进行本游戏。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
第五条 游戏登入
甲方申请使用游戏,应于游戏网站登录与身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甲方所登录之个人资料,若有错误或以变更时,应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于甲方提供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暂停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甲方游戏进行及游戏历程查询之服务)。
甲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解除契约后,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费购买点数向乙方请求退费。
第六条 计费标准
本游戏为免费制,本游戏服务内(例如:游戏商城、线上商店等)有提供须消费者额外付费购买之点数、商品或其他服务(例如:虚拟货币或宝物、进阶道具等)。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游戏网站、游戏进行中及游戏登入页面公告;若甲方于註册帐号时已登录电子邮件者,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游戏网站中登录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应依旧费率计收。
第七条 本游戏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1. 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
2. 进行本游戏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4. 有提供直接或间接、部分或全部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中奖机率百分比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项第四款所称机率,指消费者付费后取得机会中奖商品或完成活动设定之机率。
第八条 游戏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于购买本游戏套件或付费下载相关软体七日内,向原购买处之业者请全额退费。
前项情形,原购买处之业者不处理或无法处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请求立即退费。
第九条 契约之生效
甲方于契约审阅期过后初次註册帐号,进入显示本契约条款之网页,并按「同意」之选项后,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约条款之规定。
本契约若任何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效力。
第十条 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乙方于甲方完成註册程序后,应核发一组帐号及密码;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且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将该组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与第三人使用,如因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前项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不得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甲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消费者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契约非因可归责消费者之事由而终止者,消费者于三十日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若甲方于三十日内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就本条之帐号及密码的保管负全责,如因保管不周至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属可归责于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帐号与密码之非法使用通知与处理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乙方接获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后,经甲方确认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更换新帐号或密码与甲方。前项情形,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补偿相当之游戏费用,但可归责于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甲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查证,经乙方已检视IP位置是否为甲方未曾使用过之位址方式查证确认后,乙方得暂时限制相关手机连线游戏使用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不能回復时可採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復后解除对相关手机连线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所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不回復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
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乙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手机连线游戏使用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记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询。如于电磁纪录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贰佰元由甲方负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储存媒介或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定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电磁纪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同意并应尽合理努力于本契约书有效期间内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甲方基于本契约书对于合约期间内透过其帐户进行本游戏所留存之对于前项电磁纪录,得依乙方同意方式加以利用(即于遵守本契约书规定之情况下得使用支配该电磁纪录,但不包括本游戏服务范围外之移转、收益行为),甲方不得对该等电磁纪录为任何财产上之主张。
乙方可根据运营工作之要求,拥有合併、拆分等调整伺服器的权利。同时在伺服器调整时候乙方有权进行用户帐号资料合併及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资讯公开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上提供本游戏相关资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连线品质
乙方各项系统设备因预先计画所需系统维护停机,应于七日前于游戏网站中公告,且于甲方登入时通知,并于游戏进行中发布停机讯息。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不在此限。
乙方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画面暂停、迟滞、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因上述事由而使甲方无法使用且已扣除之储值,或免收相关之游戏费用或商品,或迟延甲方的进行游戏之时间。
第十八条 系统安全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电脑系统或电磁纪录遭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于採取合理之措施后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甲方损害时,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形时,于完成修復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程式漏洞
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损时,乙方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三条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1. 牴触本契约之规定。
2. 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契约上权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于本游戏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进行中公告,并以即时通讯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后再次违反者,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
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停止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除构成契约终止事由外,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对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影响甲方依本契约应享之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于接获申诉后,于十五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订24HR服务申诉服务专线与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十三条 契约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时,应于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告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甲方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1. 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契约变更之内容。
2. 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第二十四条 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时,乙方于扣除必要成本百分之四十(40%)后,应于三十日内将甲方未使用之游戏点数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或游戏费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于通知甲方后,立即终止本契约:
1. 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2. 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3. 以冒名、诈欺或其他虚伪不正等方式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内商品。
4. 因同一事由违反游戏管理规则达三次数以上,经依第二十点第二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 经司法机关或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因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停止营运
因企业经营者停止本游戏服务之营运而终止契约者,应于终止前三十日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若甲方于註册帐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甲方。
企业经营者乙方未依前项期间公告并通知者,除应退还甲方未使用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并应提供甲方其他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送达
有关本契约所有事项之告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录之联络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为送达。
前项登录地址若有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怠于为地址变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无法到达或拒收时,乙方通知发出时,视为以合法送达。
第二十七条 图像着作权使用的规范
如有未经本产品原创着作公司许可,擅自散佈本游戏图像、影片并用以进行营利活动,将触犯图像着作权及智慧财产权,乙方将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准据法
本契约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二十九条 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涉及的一切争讼,双方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